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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完成時買方應取得下列文件


1.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2. 建築物所有權狀正本


3. 使用執照副本一份(非影本)


4. 土地買賣契約書正本


5. 建築物買賣契約書正本


6. 契稅繳稅單正本一張


7. 土地增值稅單正本一張


8. 房屋稅單正本一張


 


買賣過程中使用執照經常被忽略而不交給買方,需知「使用


 


執照」為建築物經建管主管機關檢驗建築物合格後,發給准


 


(合格)使用之證明。上面記載建築物基本資料及法定用


 


途,平常用不到,所以賣方如遺失時常託辭:使用執照


 


沒什麼用,沒有沒關係」等;但是如果沒有,那到需要用


 


到時就需由自己去申請,費用約3000元,這是勞民傷財的


 


事,因此應要求賣方一併交付---(以免後患),因為那天如果


 


要賣房屋而買方跟你要「使用執照」時你還是需申請補發一


 


份,畢竟這是賣方應交付之文件,屆時你也可以說:「買來


 


就沒有!」,看買方吃不吃你這一套,不吃的話你就自己兜著


 


------自已找代書辦、給錢吧!


 


一棟建築物一生有四種執照


1. 雜項執照


2. 建築執照


3. 使用執照


4. 拆除執照


照理講它應該很重要,別再聽那些逃避責任之託辭,因此買時別忘了要,賣方別忘了給---(反正你留著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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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山河特區58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