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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死在屋外 認定非兇宅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一名陳姓婦人的男友,93年間在她住處陽台跳樓身亡,陳婦事後賣屋,買家簽約後發現「有死過人」,質疑買到兇宅,怒控陳婦詐欺,不過檢察官認為,男子雖由屋內一躍而下,但陳屍處在屋外,房屋並非兇宅,因此處分不起訴。


律師黃文明指出,法律上對「兇宅」並無明確定義,但實務判決上,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如在屋內自殺或兇殺,賣屋者刻意隱瞞時,會構成詐欺罪,另外,也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要求解約後返還價金。


兇宅價格 最差只有5折


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中心執行長邱太火宣說,房子若曾發生自殺案件,其成交價與一般房子比較,地段好的約打85折,地段差的可能只剩5折左右。


陳婦的套房位於台北市基隆路二段,原本買來與男友共築愛巢,但2人因細故口角,男友憤而跳樓,陳婦難忍悲傷搬離,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代銷。一名李姓女子以420萬元購得,雙方簽下買賣契約,之後李女迅速找到張姓新買主,原本已簽約,但張姓買主發現有人跳樓過,要求解除契約。


李女主張,該處明明死過人,但陳婦沒說,認為對方詐騙,因此提告。不過檢察官偵辦發現,陳婦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代銷時,事先有向仲介人員提及男友在此處跳樓,並指因發生不幸才有意換屋,陳婦買屋價格是420萬元,也以相同價格脫售不動產,並沒有抬高價金獲不法利益。


另檢察官檢視當時陳、李雙方契約書上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發現有關「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欄位,例示上說明的非自然身故,指的是兇殺案、自殺、他殺、特殊身故,而雙方約定賣家在持有房子所有權時,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內」確無非自然身故等。


檢察官認為,陳婦男友從4樓陽台往下跳,墜落一樓死亡,死亡的地點是室外,非「屋內」,與一般在屋內自殺情況有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12/today-s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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