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房屋使用情形調查表

第一章 基本概念 一、作業目的:本局各稽徵所查核轄內非自住房屋之使用及租賃情形時, 對租金未申報及申報偏低者,除經查明確係無償(符合所得稅法施行 細則第88條規定之無償借用者)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皆 應按本局訂定之租金標準或依查得資料,核算或調整租賃收入,藉以 使房屋所有人誠實申報租賃收入,並導引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等扣 繳單位確實辦理租金扣繳,以杜絕逃漏。 二、作業單位:資訊科、審查二科、稽徵所(營所稅股主辦,主任調配其 他三股同仁協助辦理,更正案件則由營所稅股全權辦理。) 三、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 5類、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6、87、88條規定。 四、作業時間: 7月至 9月 5日止(含建檔時間)。 五、作業方式: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產出個人擁有本市非自住房屋使用及 租賃情形選查房屋(逕核及選查)媒體檔、租賃所得媒體檔及使用人 媒體檔,交由本局資訊科轉製選查房屋檔、租賃所得檔及使用人檔, 並運用公證資料、房屋面積、標準租金及租金標準折減條件等檔,轉 匯選查回報檔,提供房屋坐落所在地之稽徵所列印「非自住房屋使用 及租賃情形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供查核使用。 六、本年度查核作業係運用新平臺「綜合所得稅非自住房屋租賃查核系統 」(系統代號: IHG),為使承辦人員瞭解新、舊平臺不同之處,往 後章節將舊平臺之作法加註於後。 註:A.新平臺作業不同之處,以底線字表示 B.舊平臺作業不同之處,以灰色網底字表示 C.文字敘述或檔名修改等,以斜體字表示 D.本年度增訂部分以紅色斜體字加底線表示 第二章 查核案件產出過程及條件 第一節 檔案之運用 一、房屋財產資料歸戶勾稽: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運用處理年度12月底當 時房屋財產檔資料及當年度契稅之所有房屋異動資料,歸戶產製當年 度所有房屋財產資料,並帶往年回報、綜稅核定稅籍資料加以歸戶統 計。 二、租賃所得資料蒐集: (一)扣免繳所得檔( IWC)及中英文所得檔( IMC) 。 (二)公證媒體檔(各國稅局建檔移送)。 (三)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檔。 營業稅稅籍主檔。(舊平臺) 第二節 查核案件檔案產製 一、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將高雄市房屋財產資料(含房屋異動、公證排除 非個人案件)以房屋稅籍加上房屋所有人 IDN為一案件,如果同一案 件其房屋稅籍加上房屋所有人 IDN有一筆以上時,則將其合併為一案 ,但其他各持有期間及持分比率則列印於同一張核定表之「重覆資料 」內。 二、查核案件係以房屋資料及租賃所得資料偶合,依下列條件進行選案: (一)掌握到租賃所得資料(扣繳、公證、營業),且房屋持分現值超 過稽徵機關提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自行訂定免查標準者,皆列 入逕核案件。 (二)符合下列條件且房屋持分現值超過稽徵機關提報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自行訂定免查標準者(比照其他地區國稅局訂定逕核案件之 房屋持分現值未達10萬元者及選查案件之房屋持分現值未達30萬 元者),列入選查案件: 1.往年回報核有租金者(往年核定為R案件)。 2.往年回報「優先列查別」為(1)營業、(2)套房、(3) 非親屬借用者。 3.非純住家或 1戶純住家房屋 3棟以上者。(詳註1、註2) (三)符合下列條件自逕核或選查改列免查案件: 1.掌握所得資料且往年回報「建議免查別」為(1)滅失、(2 )法人、(3)自行設籍居住者。 2.未掌握所得資料且往年回報「建議免查別」為 (1)滅失、(2)法人、(3)自行設籍居住、(4)獨資 自用或「優先列查別」為(4)空屋者。 3.僅有 1筆營業租賃所得資料,並無扣繳或公證資料,且該營利 事業組織別為獨資,而其負責人為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其 直系血親。 僅有 1筆營業租賃所得資料,無扣繳或公證資料,且該營利事 業組織別為獨資,而其負責人為房屋所有人本人或配偶或為房 屋所有人綜稅結算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配偶。( 舊平臺) 4.房屋新所有人當年度持有期間未滿 6個月者。 房屋所有人持有時間未滿半年者。(舊平臺) 註1:『純住家』為 房屋財產資料註記為純住家。 房屋評定現值中營業評定現值為零且住家用評定現值大 於非住營評定現值者。 註2:『 1戶純住家』之統計,係以前 1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稅 籍之本人、配偶及直系卑親屬為單位計算純住家棟數;若 未申報綜所稅,則以個人計算純住家棟數。 (四)查核案件產製流程圖如附件1。 第三章 資料整理及派查管制 第一節 租賃所得資料整理 一、交查年度之下列資料,應先按房屋坐落街路整理排序,俾便合併核定 表查核。 (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扣繳稅 額繳款書。 (二)各稽徵所函准納稅義務人終止租賃關係文件。 (三)法院公證租賃資料。 (四)扣繳檢查建立之租賃資料。 (五)外轄通報之租賃資料。 (六)營業稅籍清冊。 (七)典權契稅通報資料。 (八)戶籍資料。 (九)年度中他人檢舉資料。 (十)其他蒐集之租賃資料。 二、依前項租賃資料所查得之出租房屋,如未列印核定表者,倘經查核有 租金時,應利用空白核定表以人工造單併入查核,俟查對該出租房屋 稅籍後,再與電腦造單部分一併回饋登檔,俾下年度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直接出單查核。(核定表之填寫請參照第 7章之13) 三、上年度併案查核之租賃公證資料,其租賃期間如跨越本年度者,仍應 予影印併本年度資料查核,以免遺漏。 第二節 案件派查管制 一、核定表應按里別或街路別分案,凡派查案件均須列入管制。 二、街路代號之編訂原則:交查案件之「街路代號」欄位係依各年度本市 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所編之「街路代號」查填。如屬新增案件其 編訂原則如下: (一)第一位為稽徵所別(新興為 2、鹽埕為 3......三民為 A、小港 為 B、左營為 C)。 (二)第二位為管區別。 (三)第三位為街路流水號(先以 0至 9排列,不足時再接A至Z計35 個,為避免阿拉伯數字 0與英文字母 O混淆,英文字母 O不予編 入,各管區街路超過35條致流水號不敷應用時,則挪用第二位管 區代號欄位並以 ABC等符號應用)。另苓雅、小港稽徵所因未分 管區,故街路代號第二位及第三位均為流水號(即10至19後接1A 至1Z,再接20至29......)。 (四)第四位為區分街路、巷道及樓別之代號(「 1」表街路一樓,「 2」表街路 7層以上建築 2樓以上,「 3」表街路 6層以下建築 2樓以上,「 4」表巷道一樓,「 5」表巷道 7層以上建築 2樓 以上,「 6」表巷道 6層以下建築 2樓以上之房屋)。 第四章 核定表各欄項代號說明 一、投契日期加註代號說明: (一) T:契稅資料。 (二) A:房屋財產資料及契稅資料。 (三) M:房屋財產資料。 (四)*:公證資料碰無房屋基本資料。 二、上年度資料存放位置編號後加註代號說明: (一)*:以前年度之回報無效。 (二)空白:以前年度之回報。 三、租賃所得偶合註記欄項代號說明:分為註記 1、註記2、註記 3。 (一)註記 1(第 1、 2欄位):表示該筆房屋財產資料(以房屋稅籍 加上房屋所有人 IDN為一案件)與所查調租賃所得資料之偶合對 應情況,分別註記為 1.空白:房屋稅籍、所有人 IDN完全相同。 2.*:僅房屋稅籍相同。 3.**:僅所有人 IDN相同。 (二)註記 2(第 3欄):表示該筆租賃所得資料在所有房屋財產資料 中之偶合對應情況,分別註記為 1.1:恰與一案件之房屋稅籍、所有人 IDN完全相同(僅有1件 )。 2.2:至少與 1筆以上案件之房屋稅籍相同,但卻不會與任何案 件之房屋稅籍、所有人 IDN完全相同。 3.3:至少與 1筆以上案件之房屋所有人 IDN相同,但卻不會與 任何案件之房屋稅籍相同。 空白:沒有與任何案件之房屋稅籍相同。(舊平臺) (三)註記3(第 4欄):表示此租賃所得資料所屬種類,分別為: 1. A:扣繳資料。 2. B:公證資料。 3. C:營利事業資料。 C:營業稅稅籍資料。(舊平臺) 四、各租賃所得資料之檔案編號方式: (一)扣繳資料:年度( 3位)+資料別( 2位)+縣市( 1位)+機 關( 2位)+流水號( 8位)。 (二)公證資料:縣市( 1位)+機關( 2位)+年度 ( 3位)+流水號( 7位)【含冊號( 3位)+頁號( 2位)+ 行號( 2位)】。 (三)營利事業資料:分處( 2位)+服務區( 2位) +性質別( 1位)+流水號( 4位)。 舊平臺: (一)扣繳資料:分為 IWC(扣免繳憑單建檔)及 IMC(扣免繳媒體申 報),以第二位資料劃分「 1」表示 IWC,「 0」表示 IMC。 1. IWC檔案編號:年度個位( 1位)+資料別(1位)+縣市( 1位)+機關( 2位)+箱號 ( 4位)+冊號( 2位)+頁號( 2位)+空白( 2位)。 2. IMC檔案編號:年度個位( 1位)+資料別(1位)+縣市( 1位)+機關( 2位)+媒體代號( 4位)+流水號( 7位) 。 (二)公證資料:縣市( 1位)+機關( 2位)+年度個位( 1位)+ 冊號( 3位)+頁號( 2位)+分號( 2位)。 (三)營業稅資料:縣市( 1位)+總分處( 2位)+服務區( 2位) +課稅別( 1位)+流水號( 4位)。 五、公證資料註記不為空白時,表示其租金核算方式異於電腦核算方式。 電腦核算方式係採現金給付加押金利息。 六、房課資料之代號說明: (一)樓層別:地下室第一層為-1,第二層為-2;地上第一層為01,第 二層為02,餘類推;各層次之附屬建築物,升降機為90,屋頂突 出物第一層為91,第二層為92,餘類推;騎樓則為98。 (二)構造別、用途別:代號說明如附件2。 七、使用人資料欄項異動代號、組織別:代號說明如附件3。 第五章 逕行核定案件之查核 一、就核定表上現有之資料進行核對,如有錯誤,應以紅筆釐正相關欄位 。 二、各項偶合註記處理方式請參考偶合註記核定方式簡法表(附件 4)。 為加速作業,偶合註記如為1A、1B、*1B可直接參考歸戶之扣繳及公 證資料核定;若為*1A、**1B則不需理會,免再核對原始資料;其 餘之偶合註記則視房屋坐落與營業地址是否相同而定,若地址相同, 應為本案之所得資料,請參考相關資料運用歸課,若地址不同,則可 暫免處理。 三、租賃所得資料如為扣繳所得,應依查核年度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及本 局編訂之房屋租金標準予以核對,以減少日後更正手續。如屬持分共 有案件,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依其持分分別出單,若其扣繳給付總 額不低於租金標準,則從其扣繳給付總額核定,反之則調整租賃所得 ,予以補徵。 四、租賃所得資料如為公證資料 (一)應查對其租賃期間與持有期間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時,應按當年 度實際租賃期間重新計算相關標準租金及其合計數。 (二)房屋所有權人如為○○○等或○○○外,屬房屋共有案件,可利 用房屋稅籍檔或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分處財產稅股房屋稅管 區函查,按持分比例(但公同共有之案件得按人數比例)以人工 造單方式核算各共有人租賃收入,並將正確金額填入「公證租金 合計」欄項。 五、租賃所得資料如為營利事業資料,且其異動代號及異動日期涉及所得 年度之計算者,應按其實際租賃期間重新計算相關標準租金及其合計 數。 六、如所列資料經核對、釐正後均無錯誤,則於核定表上填註「資料存放 位置」及「房屋實況」後,予以建檔回報。 第六章 選查案件之查核 第一節 通則 一、如一張扣繳憑單包含多棟房屋之核定表(不同房屋稅籍)時,應選擇 其中現值較高者之核定表為主,再分別加總各核定表之標準租金與扣 繳憑單給付總額採總額比大核定,並另加註合併出租之房屋稅籍編號 備查。其他之核定表則註記「本表已併第○○○號核定表核定」,並 併案呈判。 二、如房屋使用別雖全部屬純住家用,但經查有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設 籍使用,除所有人舉證當年度確實設有戶籍並自行居住時,原則上可 按使用比率認定為自住外,其餘不合自用規定者應按營業用房屋租金 標準予以核課,並輔導其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分處財產稅股房屋 稅管區辦理更正。 三、如列印之核定表中房屋所有人擁有純住家用房屋在 3棟以上者,應就 棟數多之房屋所有人詳為查核,如不符合住家用規定者,應查明核實 認定,並通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分處財產稅股房屋稅管區辦理更 正。 四、經依查得之戶籍資料、各項稅籍資料、其他有關租賃通報資料及實地 調查等資料核課租賃收入時,應就實際查得資料依標準租金或查得租 金從高核算租金收入;如查無使用人資料者,原則上可視為「空屋」 處理。 第二節 查核案件之處理 一、「非核定表所載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所有」:填復房屋所有人已異動或 房屋稅籍清冊記載有誤者(包括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以通知函稿 通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分處財產稅股房屋稅管區辦理更正。並於 核定表中「建議免查別」之相關欄項依下列規定打勾註記,以避免下 年度再出單交查。 (一)已出售:須註明出售日期,當年度於出售前如有出租情事,仍須 核算租金收入,並將原核定表於「建議免查別」「滅失」欄項下 打勾,下年度即不再出單;另「現所有權人」若經查有出租之情 事時,須以新增案件方式核定租賃所得。 (二)屬法人組織所有:須於核定表「建議免查別」「法人」欄註記。 (三)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除請填具「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重 複案件通報表」通報該管轄稽徵所綜所稅股外,並須查明實際所 有人之房屋使用及租賃情形。 二、出借: (一)「供住家用」: 1.自住: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址設籍者,得視為自 住,並應於調查核定表之「建議免查別」「自行設籍居住」項 下註記。 2.借住:若無償借與個人居住,應於核定表上註記有無公證契約 。如其無償借用契約係於民國72年 5月28日(即所得稅法施行 細則第88條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新訂者,應具備雙方當事人 以外之 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查明屬實後,始 可免予核算租賃收入,但無償供其受扶養之親屬居住,且無他 人設籍者,可暫免要求提示無償借用證明。 (1)若查得約定由使用人履行下列義務代付稅捐代償債務 以增加該屋收回後附加價值所為之修繕費支付押金或保證 款項,或於借用期間提供無息使用之借款、週轉金等,應視 同為變相支付租金、押金,仍應按規定核算或調整租金收入 。 (2)若經研判無償借用契約有虛偽嫌疑,應蒐集證據一併移送法 務科處理。 (二)非供住家用: 1.無償借與營利事業、執行業務或其他非供住家使用者,均應於 調查核定表「使用人資料貼附位置」空白處填註使用單位有關 資料,並依法核算租賃收入。 2.如屬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者,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 直系親屬之房屋,可視同自用,該址如未有他人使用,應另於 核定表「建議免查別」之「獨資自用」欄註記。 3.如屬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 夥事業使用,應先減除其自用部份(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 盈餘之比例認定)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份計算房 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二、出租: (一)承租人為個人時,應查對上期核定表、營業稅籍清冊以及戶籍資 料,以確定正確承租單位。 (二)承租單位為非個人時,應查對營業稅籍清冊、扣繳憑單報核聯或 扣繳資料申報書,以確定正確給付額。 (三)本年度租金收入應包括押金(典價)換算之租賃所得,如未加計 時,應以紅筆更正。 (四)如有法院公證租賃資料,應於核定表註明,以利下期核定之參考 。 (五)未查得實際租金資料者,原則上依標準租金調整,但房屋坐落地 點特殊,如公墓、殯儀館旁(葬儀業除外),高架橋、鐵道旁及 新建大樓樓上辦公室等,應參照鄰近租金情況核辦。 三、其他情形:須註明詳細情況 (一)拆除:註明原因發生日期,並於核定表「建議免查別」「滅失」 欄註記,拆除前如有出租情事,仍須核算租金收入。 (二)其他情況:依查得資料參核各項相關蒐集資料,註明詳細情況, 核實認定。 第三節 實地調查 一、各稽徵所可參酌查核人力並視轄內地區特性、繁華情形依下列查核標 準選定案件,予以實地訪查,並將訪查結果註記於核定表上,藉供下 年度查核時參考。 (一)房屋坐落地點屬繁華地段者。 (二)房屋使用面積臨街路房屋之 1樓20坪以上、其餘房屋之 2樓以上 為50坪以上者。 (三)房屋評定現值在50萬元以上者。 二、實地訪查方式: (一)向管區派出所查流動戶口登記資料。 (二)向電力公司地區營業處查詢用電紀錄。 (三)訪問大樓管理員,查對管理費分攤表,可憑分攤表核定。 (四)訪問鄰居瞭解現住人。 (五)查看信箱是否塞滿廣告信件等物。 (六)觀察窗戶陽臺有無花草或晾晒衣物等。 第七章 核定表製作 一、核定表應依蒐集之各項租賃資料,逐項詳實填寫。 二、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列印之各項相關資料如有錯誤時,應用紅筆加以 更正,俾憑電腦更檔。 三、房屋已出售者:應於「房屋所有人異動 IDN」欄上註記「現所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建議免查別」「滅失」欄項下打勾,如已查 得現有人之出租資料,則應依人工造單方式,另以新增戶辦理。 四、核定表列印之住家用、非住營、營業用現值、標準租金及公證資料係 供核算租金收入之參考。 五、「標準租金收入」欄之填載:可依報奉財政部備查之各年度本市房屋 租金標準表中各街路租金標準及承租月數核算營業用租賃收入,加計 依房屋評定現值核算之住家用租賃收入列為「標準租金收入」。 六、「核定租金收入」欄之填載:依查得之租金收入從高核定。但承租人 為政府機關、公營機構者,從其約定數核定。 七、「填報數合計」欄:依房屋所有人自行填報本年度租金收入資料,計 算出之合計數。 八、「核定數合計」欄:即核定租金收入合計數。 九、「扣繳給付總額合計」欄:即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之合計數 (務必填寫)。 十、上年度有更正核定之案件,應先調閱上年度核定更正情形比照辦理, 以減少納稅義務人之爭議。 十一、調查核定表之「有、無公證」、「是、非屬 1樓」、「臨馬路、巷 道」、「建議免查別」、「優先列查別」及「街路代號」等均須加 註,俾便正確歸戶統計分析及供標準租金之編訂或修正之參考。 十二、資料存放位置共計16個欄位,其編配方式如下:年度( 3位)+資 料別( 2位)【“ 2”+「 R」或「 S」】+縣市( 1位)+機關 ( 2位)+管區(2位;以承辦人員代號加20)+流水號( 6位) 【含冊號( 4位)+頁號( 2位)】。 (一)資料別:第 1位:1:扣繳 2:非扣繳。(非自住為“ 2”) 第 2位: R:核有租金 S:核無租金。 (二)電腦逕核案件之資料存放位置,其管區為“99”,流水號由電 腦自動依序遞增。 (三)資料存放位置欄列印*****標記者,表示本核定表續上頁 。 舊平臺:資料存放位置共計11個欄位,其編配方式如下:縣市( 1 位)+機關( 2位)+所得年度之個位數( 1位)+「 R 」或「 S」(1位)+管區( 2位;以承辦人員代號加20 )+流水號( 4位)【含冊號( 2位)+頁號( 2位)】 。 十三、新增案件核定表之填寫及核定表編號之編配方式: (一)經查核有租賃事實但無核定表者(屬新增資料),應利用空白 之核定表以人工造單方式辦理,俟查對該出租房屋稅籍號碼、 依前述各項填報有關核定資料及資料存放位置、並編列核定表 編號後,始可交由終端機登檔。 (二)核定表編號之編配方式:核定表編號計12位數,縣市( 1位) +機關( 2位)+年度( 3位)+流水號( 6位)。新增案件 之流水號以999999往前編碼。 舊平臺:核定表編號計11位數,縣市( 1位)+機關( 2位)+案 件別( 1位; 4代表新增案件, 9代表逕核案件, 0代表 選查案件)+使用別( 1位; 1代表此棟房屋使用情形為 住家用, 2代表非住營, 3代表營業用)+流水號( 6位 )。 十四、新、舊平臺由電腦計算標準租金不同之處: 新平臺:非住家用面積係依各樓層所適用之每坪每月租金標準予以 計算,並考慮特殊構造、大面積、老舊及地下室等因素, 以訂定之折數折減。 舊平臺:非住家用面積,不分樓層,均以往年回報街路代號之單一 租金標準計算。 ◎新平臺注意事項: (一)未顯示最高層數案件: 2樓以上非住家用之租金標準,電腦先 以 6層以下建築 2樓以上之每坪每月租金標準計算,出單後以 人工判斷最高層數,再決定是否須改算租金標準。 (二)跨越鐵路之自立、民族、大順、中華陸橋及火車軌道兩旁50公 尺以內之非住家用租金標準未列入電腦設計,須由人工判斷以 街道非住家用租金標準之80%計算。 (三)供倉庫使用之租金標準未列入電腦設計,須由人工判斷以街道 非住家用租金標準之50%計算。 (四)地下室非住家用租金標準:因折減條件代碼化,無法細分稽徵 所別,電腦全部先以街道 1樓非住家用租金標準之80%計算, 至新興區如遇該類案件,須人工改以街道 2樓非住家用租金標 準計算。 (五)房課資料所顯示之面積、租金均為 100%持分,如遇持分非 1 00%案件,其樓層租金須再乘上持分以換算出標準租金,才會 等於核定表右上角「使用別」及「標準租金收入欄」之非住營 及營業用標準租金。(因適用大面積時,如持分為 1/3、 1/6 ......等無法整除之數字時,會有誤差,故舊平臺以各實際持 分表示,新平臺改以全部持分表示) (六)若 1房屋所有人擁有 1房屋稅籍編號之不同樓層資料達 8筆以 上時,因房課資料僅能列印 8筆資料,需特別注意其非住營及 營業用標準租金計算是否正確。 十五、非自住房屋使用及租賃情形核定表之決行層級為 4(承辦人決行) ,並由股長依抽核比率(以 5%為原則,由各稽徵所視業務狀況自 行決定增減)抽核,另為便於紀錄及內部勾稽,抽核標準及紀錄如 下: (一)抽核標準:各稽徵所視轄區特性需要自行抽選街路,就該街路 全部出單案件複核。 (二)抽核紀錄:抽核街路及件數填列於「抽核案件紀錄表」(附件 6),並於核定表右上角填註抽核日期及加蓋股長職章。 第八章 涉及短漏報租賃收入之處理 一、凡未經檢舉或選案深入調查之案件,在未查得使用人之租賃資料前, 已自行據實申報租賃收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 1規定辦理。 二、申報之租賃收入偏低、或房屋借與他人使用而不合乎無償借用規定, 經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或核算租賃收入,如未查得收取租金收 入證據,不視為短報、漏報所得。 三、凡經查得有租賃事實者,應於核定表上註記,以利歸戶課徵後,如有 短漏報情事時,影印移送法務科審理。 四、如經查明實際租金收付情形,而承租人未依法扣繳已給付之租金時, 除仍須核定租金收入外,該漏未扣繳之租金仍應計入調查核定表之「 扣繳給付總額合計」欄,並應即影印蒐集之資料依扣繳違章程序處理 。 第九章 成果統計及回報 一、調查核定表呈判完畢後,分別按核定有租金(其裝冊移送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掃瞄應注意配合事項詳見本章之七)及核定無租金分別彙整 ,每百份裝訂成一冊,於規定之作業截止時限前,視登錄人員之工作 量及所須登錄時間,適時交由稽徵所登錄人員登檔完畢(登錄人員應 將回報登錄資料產出正誤清單供審查人員核對以確保建檔正確性), 資訊科並於作業結束一個星期前產出漏未回報清冊交由各稽徵所確認 ,各稽徵所應於 2日內確認並與系統負責人聯繫,以確保交查案件 1 00%回報,俾利資訊科彙檔及列印媒體遞送單及檢核統計表等。 二、經核定有租金者,稽徵所應於登檔完畢、核對正誤清單無誤、並確認 交查案件均已回報後,將裝訂成冊之核定表於審查二科統一規定之期 間內逕寄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縮影(寄交時,請備文並附移送清單) 。 三、核定無租金收入者,由稽徵所整理裝冊登檔後,免送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掃瞄,惟如屬優先列查者,應集中裝冊,俾供現場查訪。 四、房屋稅籍資料如有錯誤者,須依查得之正確房屋稅籍號碼釐正,造冊 移請稅捐分處參辦並副知審查二科,俾便確保電子作業交查之品質。 五、稽徵所於本查核作業結束回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後,應於一週內將 調查成果填入成果明細表送審查二科彙總統計。 六、資訊科於收檔期限截止後,利用各稽徵所之代號,產出成果統計表, 通報各稽徵所確認後,移由審查二科彙編查核績效表。 七、核定有租金案件裝冊移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掃瞄應注意配合事項如 下: (一)資料請從00頁至99頁順序裝冊。 (二)資料存放位置第 9、10欄位承辦人員代號不同者,不得合編於同 一冊。(舊平臺:第 6、 7欄位) (三)每筆資料首頁之資料存放位置必須完整,其編法詳見第七章之十 二。 (四)資料封面編冊與建檔編冊及打號必須一致。 (五)附件及續頁請先抽存,如欲將續頁資料一併移送者,須將頁次註 明,依序抽出置於該冊末頁後面,資料如有缺頁,請將頁次詳列 於封面上。 (六)資料切勿以膠水黏貼或用訂書機訂上任何附件。 (七)請利用核定表左右兩邊原有之定位孔裝訂,毋須另行打洞,以免 造成裁切困擾。(移送時最好先以右邊裝訂,俟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掃瞄完畢移回,再以左邊裝訂,以避免部分資料被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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