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約 書
要約書人 (以下簡稱為買方)有意購買下列房屋及其基地持分,買方願依下列條件承購上開房地產,爰特立此要約書,並同意依下列條款簽立買賣契約書:
第一條 買賣標的
一、房屋坐落:
市(縣) 區(鄉、鎮、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
包含:(一)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附屬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三)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坪)。
二、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鎮、市)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
三、車位標示:
□法定停車位 本停車位屬□平面式停車位,編號第 號車位。
第二條 承購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
一、承購總價款及付款條件:
貸 款
第 四 期 (交 屋 款 )
第 三 期 (完 稅 款 )
第 二 期 (備 證 款 )
第 一 期 (頭 期 款 )
付 款 條 件
承 購 總 價 款
新台幣 元整
金額(新台幣:元
第五條 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間及違約處罰
本要約書成立之日起 日內,買賣雙方應於共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指定、付款條件、貸款問題、交屋約定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後,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書。除雙方因買賣契約之內容無法合意外,買方或賣方如有一方不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時,應支付他方買賣總價款百分之三以下之損害賠償金額。
第六條 要約之生效
本要約書及其附件壹式三份,由買賣雙方及 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認日起即生要約之效力。
第七條 要約之有效期間
買方之要約至民國 年 月 日 時止。但要約有第三條第一款但書之情形時,本要約書及其附件同時失效。
買方: (簽章)於 年 月 日 時簽訂本要約書。
電話:
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賣方 (簽章)於 年 月 日 時同意本要約書內容並簽章。
※賣方如有修改本要約書之要約條件時,應同時註明重新要約之要約有效期限。
電話:
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要約受託人:
地址:
服務電話:
地址:
服務電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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