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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光佳含全新家俱家電
  ~應房東要求~
  限軍公教及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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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西高樓層景觀戶
遠眺半屏山及85大樓
北攬高屏溪畔斜張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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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部分家俱家電四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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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新未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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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教室:
一、何謂斡旋金:
  買房子,沒有不討價還價的,可是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難免猶豫,仲介公司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發展出斡旋金制度。「斡旋金」係指買賣雙方關於不動產標的價額意見尚有差距,暫時不能達成共識,但雙方仍有協調一致之可能時,由買方提出部分價金,交由仲介公司作為協調之擔保,以示其購買意願。且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二、斡旋金的功用:
  斡旋金制度,對承買人、出賣人及仲介公司三方都有助益:
(1)
從買方來說,交付一定之斡旋金請仲介公司居間協調,有助於探得賣方所出之底價。
(2)
對賣方而言,斡旋金交付可讓賣方知道真正有誠意之買主所在,蓋斡旋金是由買方提出現金或有價證券表示其購買誠意,而非只是投石問路而已,而且一但付出斡旋金等於放棄其談判妥協籌碼,亦放棄了拒絕簽約之權利。
(3)
仲介公司方面,斡旋金通常是仲介公司代為溝通講價的有力條件。
三、成交及不成交時,斡旋金各如何處理:
(1)
買賣成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
「斡旋金」是一種出價方式,當賣方依買方出價承諾,契約即成立,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房仲業者表示有三種處理方式,其一最為常見即斡旋金直接轉為定金處理(業界稱「轉定」);其二是由總公司統一保管,直到簽定買賣契約書,直接轉為總價的一部分;其三則是仲介公司直接當成「定金」的概念操作,省去「轉定」程序,減少因法律地位不明,而產生的糾紛。
至於斡旋金轉定後,買賣雙方若反悔,將有違約罰則的問題,多數係採取「買方違約賣方沒收定金、賣方違約應加倍返還買方定金」方式處置;即使是選擇不必先掏錢的「內政部版要約書」,違約時亦有罰則規定,主要為「買賣方可請求違約方給付成交價3%之違約金」。
(2)
不成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
若在斡旋期限內,賣方反悔不出售時,仲介公司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不得收取服務費;至於買方在斡旋期間內反悔終止斡旋時
,應如何處理?查斡旋金常會有35天的斡旋期限,期限一到,契約當然失效,固無問題,惟買方於期限內後悔不買時,宜類推適用民法委託契約之規定,委託即便訂有期限,委託人也得隨時終止委託。
換言之,付斡旋金後,在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還是可以主張不買。 
   貨比三家,選擇優良誠信的合法仲介業。

   定可保護買賣雙方安全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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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平面車位
   坪數 24.84坪
  車位7.26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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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大型露天泳池,以珍珠貝造型的採光水簾,結合地下層休閒俱樂部。
    高貴的珍珠貝為炫海中最耀眼的一顆明珠,以晶瑩透光的珍珠貝作為地下層俱樂部之採光罩,其上有水流向前後兩邊流動,向前洩流入地下室成水簾幕,波光掩映在地下層形成舞動水影,向後則流入層層浪花般的水池,珍珠貝旁堆土塑造出立體貝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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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洗筷的製造流程
妳還敢用嗎


一次性筷子(免洗筷)生產製造影片:這種筷子應該也有銷到台灣..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qmgSHGU5Ds

今後要不就減少外食,要不就自備環保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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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死在屋外 認定非兇宅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一名陳姓婦人的男友,93年間在她住處陽台跳樓身亡,陳婦事後賣屋,買家簽約後發現「有死過人」,質疑買到兇宅,怒控陳婦詐欺,不過檢察官認為,男子雖由屋內一躍而下,但陳屍處在屋外,房屋並非兇宅,因此處分不起訴。
律師黃文明指出,法律上對「兇宅」並無明確定義,但實務判決上,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如在屋內自殺或兇殺,賣屋者刻意隱瞞時,會構成詐欺罪,另外,也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要求解約後返還價金。
兇宅價格 最差只有5折
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中心執行長邱太火宣說,房子若曾發生自殺案件,其成交價與一般房子比較,地段好的約打85折,地段差的可能只剩5折左右。
陳婦的套房位於台北市基隆路二段,原本買來與男友共築愛巢,但2人因細故口角,男友憤而跳樓,陳婦難忍悲傷搬離,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代銷。一名李姓女子以420萬元購得,雙方簽下買賣契約,之後李女迅速找到張姓新買主,原本已簽約,但張姓買主發現有人跳樓過,要求解除契約。
李女主張,該處明明死過人,但陳婦沒說,認為對方詐騙,因此提告。不過檢察官偵辦發現,陳婦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代銷時,事先有向仲介人員提及男友在此處跳樓,並指因發生不幸才有意換屋,陳婦買屋價格是420萬元,也以相同價格脫售不動產,並沒有抬高價金獲不法利益。
另檢察官檢視當時陳、李雙方契約書上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發現有關「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欄位,例示上說明的非自然身故,指的是兇殺案、自殺、他殺、特殊身故,而雙方約定賣家在持有房子所有權時,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內」確無非自然身故等。
檢察官認為,陳婦男友從4樓陽台往下跳,墜落一樓死亡,死亡的地點是室外,非「屋內」,與一般在屋內自殺情況有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12/today-s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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